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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编辑|陈柯名 居住在上海虹口区的46岁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 今年10月14日,蒋女士的公司接到蒋女士的请假申请,蒋女士称头晕无法行动。
蒋女士的同事上门查看,把蒋女士送到了医院,经诊断,蒋女士出现了脑出血症状,需要进行手术。因手术需要家属签字,蒋女士想到了远房亲戚吴先生。
蒋女士的父亲是吴先生爷爷的姐姐的儿子,蒋女士和吴先生的亲戚关系可以说很远了,两人也只是一年聚一次吃年夜饭的关系。
据吴先生说,蒋女士未曾婚配,也没有子女,父母也已过世。有远在兰州的姑姑也在今年4月份过世,舅舅早在30岁左右就已不在人世。蒋女士身边没有一个近亲属。 吴先生接到蒋女士被送至医院的消息后,赶到现场签字,并和蒋女士公司一起垫付了3万元医药费,蒋女士得到救治。 本来一切都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不料,12月14日蒋女士病情急转直下,不幸离世。 蒋女士的远房表弟吴先生告诉记者,此前,经过将近2个月的治疗,蒋女士的病情似乎有所好转。不过,上周一,她被新华医院转到嘉定南翔一家民营康复医院后,病情却突然恶化。 邮电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王镇君表示,原定上周日会对蒋女士进行会诊。吴先生为了这次专家会诊,上周六再次垫付了1万元现金,然而蒋女士还是没有撑过去,于14日上午10点45分不幸离世。
吴先生对转院决定提出质疑,不理解为何从三级甲等医院转至一家不甚知名的康复医院。王镇君介绍,转院选择是基于新华医院的专业推荐,居委会并未具体指定医院。
随后新的烦恼又出现了,该如何操办蒋女士的身后事? 蒋女士身故后,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其遗产依法将由民政部门接收。 吴先生及蒋女士生前好友,希望用其遗产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对此,蒋女士所在的邮电居民区相关工作人员却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吴先生:“那我说遗产继承,她的钱用在她身上,也是合理的。我说买个墓地,总有必要的吧,王书记说不可能的,顶多给她海葬,我说那你叫我们商量我们怎么商量,然后自己的后事还不能用自己的钱去善后,我想谁碰到,谁都有可能想不太通。”
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邹华:比如说他想要给她办一个追思会,什么样的标准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最后是可以得到遗产管理人的认可,可以通过蒋女士自己的遗产里面进行支出,这个标准事实上是没有制定的。 对此,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情况由逝者的近亲属来承办丧事,像蒋女士这样孑然一身的人士,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仍需要由吴先生承担。
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首次出现,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再根据法院确定的标准来执行。 虹口区民政部门已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操作指引,推动问题的解决。 对此,法律人士表示,对于无父母、配偶及子嗣的人员,在法定监护人缺失的情况下,虽然经一定流程可由村居或者民政局担任监护人,但相关法条并未强制规定权责,实际执行中往往会遇到不少问题,因此随着类似情形不断增多,也建议此类人群提前采取意定监护的模式,来未雨绸缪。
此外,律师指出,随着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和生育率的持续走低,这类情况会越来越多,因此他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可以设定专门的紧急救助基金。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上海市2024年12月出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明确,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判决认定后收归国有。 民政部门作为《民法典》明确的无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这项新兴的业务目前还没有成熟的规范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的管理人,主要职能是为了解决遗产的无主状态,推动遗产的依法分配,甚至要主动“当被告”。 在此之前,上海徐汇区独居老人葛老伯逝世之后,其堂弟夫妇起诉了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区民政局。最后法院根据其堂弟夫妇照顾葛老伯的频率、付出,酌情判定两人分得当时葛老伯所有存款和保险金共130万元,但葛老伯的房产被判决收归国家所有,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匹配的原则。 独身人员遗产处置,需要一个“体面的标准” 有媒体指出,这场热议背后,更折射出一个不容忽视的时代趋势:独身群体日益壮大,其权益保障需求亟待解决。蒋女士的身后事争议,考验的不只是遗产管理的能力,更是社会对“生命尊严”的认知。 对于遗产能否用于逝者本人的后事操办,目前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逝者遗产能不能用来为逝者本人买墓地、能买什么样的墓地,尚未可知;在有统一标准之前,只能到法院“一事一议”。 但从人性角度,这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作为合法所得,这些财产应该让一个人逝去得尽可能体面。 然而问题在于:现行制度在执行层面仍存在模糊地带。亲友希望用遗产为蒋女士办理丧葬事宜的愿望,合情理;远亲和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先行垫付的医药费用,也应该予以归还。但这些在操作缺乏明确依据。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应如何妥善处置此类财产,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可以说,当前制度在对逝者丧事办理等具体操作上仍有粗疏。比如虽允许非亲属申请承办丧事,但诸如墓地购置的合理范围、后续维护费用承担等,均缺乏明确指引,导致执行中容易陷入“无据可依”的困境。有关部门需尽快制定清晰、可操作的执行标准。 当前,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仍是一项较新的业务,需要探索,也亟待建立公开、透明、细致的工作规范。特别是在丧葬事宜上,应明确非亲属承办的申请流程、费用支出范围、合理标准的认定方式,以及剩余遗产收归国有的衔接程序。 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应体现对“身后事”的尊重与关怀。为逝者举行恰当的告别仪式、提供安息之所,是对生命的基本尊重,也是生者情感的合理寄托。制度应在合法前提下,给予此类支出明确的合理空间,为其从遗产中列支提供清晰路径。
编辑|陈柯名 杜波 易启江 校对|金冥羽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上观新闻、澎湃新闻 解放日报、新京报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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