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科创板之后,创业板“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认定标准落地。 6月3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8号——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 《指引》明确“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为创业板具有轻资产(最近一年末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20%)和高研发投入(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收比≥15%,或累计研发投入≥3亿元且平均占比≥3%)特点的企业。 此外,《指引》细化认定标准,设置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时补流还贷比例≤30%等负面情形,强化信息披露、压严中介责任、加强募资监管,若募投项目属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方向用于研发突破核心技术,补流还贷超30%部分原则用于主营业务研发投入。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后续将紧紧围绕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这一关键着力点,支持更多符合“轻资产、高研发投入”标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积极利用该政策工具,推动典型案例落地,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轻资产、高研发投入”六条 《指引》共13条,明确了“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具体认定标准、负面情形、信息披露要求、核查要求以及募集资金监管要求等事项。 具体来看,《指引》对“轻资产、高研发投入”6条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指引》规定的“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创业板企业。 《指引》第二条明确提到,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是指同时具有轻资产特点和高研发投入特点。 二是细化认定标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意见》)提出了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企业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指引》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 其中,“轻资产”指最近一年末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合计占总资产比重不高于20%;“高研发投入”指最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或者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 三是设置负面情形。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的,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新增披露公司符合“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相关要求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30%的合理性,并强化与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支出、研发内容、研发风险等相关的信息披露。 《指引》称,上市公司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但是本次募投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大战略支持方向,用于研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可以在充分论证合理性后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但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指引》的第五条主要内容是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明确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并核查的“轻资产、高研发投入”企业认定相关事项,并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主要为以下四类情形: 一是,轻资产特点认定所涉及相关资产科目的具体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相关资产科目归集、核算是否合理准确; 二是,上市公司研发投入计算口径是否合理,研发投入的归集是否准确,研发投入相关数据来源是否可验证,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三是,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指引》上述规定的“轻资产、高研发投入”标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比例超过30%的合理性; 四是,上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研发支出的具体投向、测算依据及融资必要性,以及研发内容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 此外,《指引》的第六条主要内容是,加强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及前募鉴证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及研发项目推进的情况。加强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30%比例部分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监管。 政策延续性凸显新质生产力支持导向 上述政策延续了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政策脉络,《指引》的推出早在今年初即有动向。 2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持续推动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其中提到,稳步推动“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落地见效、再融资储架发行制度发布实施。 去年10月22日,科创板公司“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出炉,为鼓励科创板公司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畅通融资渠道。根据认定标准相关指引,被认定为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科创板公司,在再融资时将不再受30%的补充流动资金和偿债比例限制,但超过30%的部分只可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文章来源:财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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